"摘要:人民日報:土地流轉不能激進 要以農民為本|土地流轉|農業 ...
原標題: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專責機關:五大監督確保監察權力不被濫用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察委員會監督範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要求必須嚴之又嚴、慎之又慎。監察機關作為依法開展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其履行監察職能的過程也是行使公權力的過程。監察法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是為了支撐信任的理念,直麵問題、改革創新,規定了完善的監督機製,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堅決防止“燈下黑”,為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監察法第二條規定,堅持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製、兩個機關名稱,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麵負責。在合署辦公體製下,第一位的監督是黨委監督。各級黨委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領導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監督。紀委監委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就要加強對紀委監委的管理和監督。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匯報,這確保了黨對監察工作關鍵環節、重大問題的監督。
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我國根本政治製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人大對本級監委主任有罷免權。監察法根據監察機關工作的特殊性和人大監督的實效性,規定監察機關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監察機關應當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接受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監察法關於人大監督監察機關的這些規定,能夠實現人大對監察機關的有效監督。各級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將自覺維護憲法權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北京、山西、浙江在試點實踐中就接受人大監督作了有益探索。浙江省監委專門向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省政協黨組通報了開展試點以來的工作情況;北京市監委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了全市改革試點工作情況。
加強與司法機關的相互配合、相互製約。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就是要加強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製約的體製機製,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監督體係。為此,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製約。比如,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由檢察機關依法采取強製措施、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在製度上形成了監察委員會調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的工作機製,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不斷強化自我監督,建設忠誠於黨、人民放心的過硬隊伍。監察法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針對紀檢監察工作中可能發生問題的關鍵點、風險點,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規定了加強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身監督的一係列製度。比如,嚴格的決策程序和審批製度。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監察法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從審批權限、操作規範、調查時限和請示報告等方麵,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規範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款物處理。尤其是對一些重大事項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製條件,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須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采取技術調查措施,須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采取限製出境措施,須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等。這些規定體現了調查權限“寬打窄用”的精神,防止權力濫用、權力尋租,也使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又如,內設部門相互製約機製。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製約的工作機製;應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各部門協調配合、相互製約,形成內設機構之間相互製衡的權力運行機製。這樣的製度設計,有利於防止因權力過於集中而引發的有案不查、以案謀私等問題。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要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幹預登記備案製度,規定了回避、離崗離職從業限製、案件處置重大失誤責任追究等製度,引導和監督監察人員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各級監察委員會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必須堅持群眾路線,依靠群眾,依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監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不依法履職和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人民群眾可以依法通過檢舉控告、申訴等方式進行監督。
有權必受監督,用權不可任性。監察機關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與黨中央要求和人民群眾期盼相比,監察機關自身建設依然任重道遠。各級監察機關要自覺接受監督、誠懇接受監督、樂於接受監督,習慣在製約和監督的環境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要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繼續堅持問題導向,把握“破”與“立”的關係,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以嚴格自律的堅定決心,鍛造一支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隊伍,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推動全麵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作者單位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𘭥紀檢監察雜誌
責任編輯:張義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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